开化龙顶茶
一.产品介绍
开化龙顶茶产于浙江开化县齐溪镇的大龙山、苏庄镇的石耳山等地。它的外形紧直挺秀,银绿披毫;香气清幽,带有兰花香或板栗香;滋味鲜醇甘爽,汤色嫩绿清澈明亮。
二.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2.1 地理特征:
开化县位于浙江省西部边境的浙、皖、赣三省七县交界处,钱塘江源头。北邻安徽省休宁县,西与江西省婺源、德兴、玉山三县毗连,东北、东南分别与本省的淳安县、常山县接壤,是浙江的西大门。公元 981 年建县,至今有 1025 年的历史。全县辖 8 个镇、6 个乡,1个办事处,255 个行政村,全县总人口 35.99 万人,其中农业人口 26.51 万人。县域总面积 2236 平方公里,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是全国和浙江省林业重点县。2016年开化县被列为钱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是浙江乃至华东地区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区
2.2气候特征。
开化县属温暖湿润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全县年平均气温16.3℃,平均稳定通过10℃的持续天数237.4天,≥10℃积温5125.4℃;年平均降水量1990mm,位居浙江省第二;年日照时数1785.2小时,年日照百分率为39%,为浙江省次低值。境内峰峦叠嶂,云气弥漫,形成了丰富的漫射光和小气候环境,日夜温差大,年平均相对温度81%,无霜期250天,年平均雾日达83天,部分地区达120天以上,终年云雾缭绕,是浙江省云雾最多的山区,“晴日遍地雾,阴雨满山云”,因此开化龙顶茶有非同寻常的自然品质,持嫩性好,含氨基酸、茶多酚、芳香物质、咖啡碱的成份多。
2.3 环境特征。
境内山高林茂,素有中国“亚马逊雨林”和“浙西林海”之称,森林面积268.9万亩,有19.5万亩原始次森林,森林覆盖率达80.7% ,居浙江省及至全国各县前列,蓄积量902万立方米。境内有古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钱江源国家森林公园。中心城区负氧离子浓度3770个/立方厘米,钱江源国家森林公园、古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负氧离子浓度更是高达14.5万个/立方厘米,是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空气清新”标准的50倍。
2.4 土壤特征。
开化县茶叶用地土壤主要是红壤、黄壤为主,其中红壤多分布在海拔650米以下的山丘地带,面积239.7万亩,占全县土壤面积的72.9%;黄壤多分布于650米以上的中低山地带,面积23.7万亩,占9.9%;都属偏酸性,很适宜茶树生长的土壤。
2.5 水文特征。
境内河流主体属钱塘江水系,由马金溪、常山港组成,流域面积 1967.6 平方公里;鄱阳湖水系有苏庄溪、下庄溪,流域面积 263.2 平方公里。境内河道分属钱塘江、长江鄱阳湖两个流域。河流总长度 3522.7 公里,河网密度 1.58 千米/平方公里,径流总量 27.2 亿立方米。境内最大的河流为马金溪,为常山港干流,长 104.2 千米,流域面积 1067.5 平方千米,年均流量 30.6 立方米/秒,主要支流有何田溪、村头溪、中村溪、金村溪、池淮溪、龙山溪、马尪溪等。
三.地域范围
开化龙顶茶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地理坐标为东经118°01′15″~118°37′50″,北纬28°54′30″~29°29′59″之间。生产地域范围为浙江省开化县所属的华埠镇、桐村镇、杨林镇、池淮镇、苏庄镇、马金镇、齐溪镇、村头镇、音坑乡、林山乡、中村乡、长虹乡、何田乡、大溪边乡、芹阳办事处等1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255个行政村,现有茶园面积12.47万亩,年产量2232吨,保护区面积15万亩。
四.产品品质特性特征
4.1外在感官特征
开化龙顶茶外形圆直挺秀,色泽绿润;汤色嫩绿明亮;香气馥郁带花香;滋味鲜醇甘爽;叶底嫩匀、绿明亮。 其独特的品质特征“外形圆直、芽尖眉弯;香气馥郁带花香”。
4.2理化指标:
开化龙顶茶理化指标在水分、粗纤维含量、水浸出物的含量应符合表3要求:
表3开化龙顶茶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 ≤6.5
总灰分 ≤6.5
茶多酚 ≤23
水浸出物含量 ≥36
4.3安全要求
凡在标志范围内生产经营的开化龙顶茶,必须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标志。
五.特定生产方式
3.1 产地要求:
开化龙顶茶产于开化县行政区域内,远离厂矿企业等污染源,茶园环境条件应符合 NY 5010 的要求,土壤呈酸性(红壤或黄壤)PH 值4.5~6.5,非石灰岩发育成土,土壤含石灰 0.2﹪以下。空气、土壤、水等生产环境须符合无公害生产要求
3.2 品种范围:
3.3 生产控制:
开化龙顶茶生产种植加工有其特定的生产和技术要求,必须对苗木、种植、采摘、分级、加工和贮存等环节进行全程控制。
3.3.1种植
3.3.1.1苗木:苗木选择应符合GB11767的要求。
3.3.1.2茶园规划
3.3.1.2.1茶园位于钱江源头开化县行政区域内。基地规划与设施应有利于保护和改善茶园生态环境,发挥茶树良种的优良品性。
3.3.1.2.2茶园环境条件应符合NY5010的要求。
3.3.1.2.3土壤呈酸性(红壤或黄壤)PH 值4.5~6.5,非石灰岩发育成土,土壤含石灰0.2﹪以下。
3.3.1.2.4土层深厚丘陵地或山坡地,坡度宜在25°以下。
3.3.1.2.5平地和坡度15°以下的缓坡地等高开垦,坡度在 15°以上25°以下时,筑等高水平带。梯面宽在1.5 m以上。
3.3.1.2.6在茶园与山林或农田交界的地段,应修建隔离带、沟。开垦时应注意水土保持,翻垦深度50cm。
3.3.1.2.7茶园灌溉用水应符合GB5084的要求。
3.3.1.3定植
3.3.1.3.1定植时间:春季定植2月中旬至3月上旬,秋季定植为10 月下旬至 11 月下旬。
3.3.1.3.2定植密度
单行种植:行距150cm,株距30cm,每丛茶苗2株~3株。
双行种植:大行距150cm,小行距40cm,株距30cm,每丛茶苗2 株,呈三角形种植。
3.3.2茶园管理
3.3.2.1土壤改良与管理
3.3.2.1.1地力指标
土壤有机质1.0﹪以上,pH 值4.5~6.5,并有一定量的速氮、速磷、速钾营养元素及多种微量元素。
3.3.2.1.2深翻改土
每年或隔年一次,一般在9月~11月秋茶结束后进行,在茶行两侧深挖,深度20cm~30cm。
结合深挖,施15 t/hm²~20t/hm²有机肥(秸杆、垃圾、堆肥、青草、猪牛栏粪等)、1.5t~2t 饼肥和 0.5t~1.0t磷肥。
3.3.2.1.3耕作除草
春茶前(2月下旬至3月上旬)浅锄,深度5cm~10cm。
夏茶前中耕在春茶采制结束后(5月上中旬)进行,深度10cm~15cm。
伏耕7月中旬至8月中旬进行,深度15cm~20cm。
3.3.2.1.4铺
在高温、干旱和冷冻季节到来前的夏初和秋末,在茶树行间铺草,用量为15t/hm²~20t/hm²。
3.3.2.2营养与施肥
3.3.2.2.1需肥诊断
茶树正常生长发育必需元素中消耗量大的为氮、磷、钾三要素。缺素症状见表 1。
表1 缺素症状
元素 缺素症状
氮 树势衰退,叶片枯黄无光泽,芽叶细小,大量出现对夹叶,叶质粗硬,叶子提早脱落,开花结实增多。
磷 新生芽叶黄瘦,不易伸长,老叶呈暗绿色,逐渐失去光泽,进而枯黄,叶子寿命短,根系带黑褐色。
钾 下部叶片早期变老,提早脱落,叶片脱落,叶焦且不规则地伴以缺绿病,易感染病虫害
3.3.2.2.2施肥
3.3.2.2.2.1 施肥时期
春茶前催芽肥,2月上中旬。
夏茶前追肥,春茶结束后的5月上中旬。
秋茶前追肥,夏茶结束后,6月下旬至9月中旬期间分期施。
秋冬季,结合深耕施基肥,在10月~11月施。
3.3.2.2.2.2 施肥量
遵循有机肥与无机肥相结合,平衡施肥的原则。
基肥:以有机肥为主,配合少量的无机肥。每年施1次。施有机肥 130kg/hm²~160kg/hm²,饼肥10kg/hm²。
3.3.2.3树冠管理
3.3.2.3.1定形修剪
3.3.2.3.1.1定形修剪应分三次完成。修剪时间:第一次在茶苗移栽定植(晚秋或早春)时进行,第二次在栽后第二年2月中下旬进行,第三次在定植后第三年2月下旬至3月上旬或春茶后进行。
3.3.2.3.1.2修剪高度与方法:第一次剪去离地15cm~20cm 以上主枝,第二次离地30cm~40cm 或在上年剪口上提高10cm~15cm 处修剪,第三次用篱剪剪去离地45cm~50cm 以上枝条,要求剪口光滑平整
3.3.2.3.2轻修剪
用篱剪剪去成龄茶园树冠面上突出枝条和晚秋新枝。轻修剪每年可进行1次~2次,时间宜在春茶后5月上中旬、秋末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进行。
3.3.2.3.3重修剪
用整枝剪将衰老茶树地上部分的枝条剪去1/2至1/3, 重新培育树冠,宜在春茶后或晚秋进行。
3.3.2.3.4台刈
用台刈铗或锋利柴刀,将衰老茶树地上部分枝条,在离地10cm 左右处全部刈去,重新全面塑造树冠。宜在春茶后进行。
3.3.2.4病虫草害防治
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从茶园整个生态系统出发,根据病虫发生、发展规律,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措施,创造不利于病虫草等有害生物滋生和有利于各类天敌繁衍的环境条件,因地制宜,经济、安全有效地控制病虫害,保持茶园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的多样性,将有害生物控制在允许的经济阈值下,将农药残留降低到标准规定的范围。严格按照GB4285、GB/T8321(所有部分)的要求控制施药量与安全间隔期
3.3.3原料要求
3.3.3.1采摘
鲜叶基本要求。鲜叶应新鲜匀净,无夹杂物
3.3.3.2鲜叶分级要求
鲜叶原料分为特级、一级、二级3个等级,同批次鲜叶等级应一致。
具体要求见表2。
表2 原料分级要求
等级 质量要求
特级 单芽比例≥90%
一级 单芽和一芽一叶比例≥90%
二级 单芽至一芽二叶比例≥90%
3.3.3.3鲜叶盛装、运输、储存
3.3.3.3.1鲜叶应采用清洁、透气性良好的竹篮、竹篓、食品级塑料周转筐等进行盛装,不得紧压,不得用布袋、塑料袋、编织袋等不透气的容器盛装。
3.3.3.3.2鲜叶采摘后及时运送到加工厂,应轻放、轻翻、禁压,注意保质保鲜。
3.3.3.3.3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异味、有毒的物品混装。
3.3.4加工
3.3.4.1加工环境:应符合DB33/T479中的规定。
3.3.4.2加工工艺
3.3.4.2.1机制加工工艺:鲜叶摊放→杀青→轻揉→理条→烘干→提香。适度杀青、轻度揉捻和短时无压理条是形成外形圆直眉弯的关键工艺。
3.3.4.2.2传统手工工艺:摊青→铁锅杀青→手工轻揉→烘笼初烘→铁锅初理→铁锅复理(提香)→足烘。
3.3.4.3鲜叶摊
3.3.4.3.1摊放场地应阴凉、空气流通、不受阳光直射。
3.3.4.3.2鲜叶到厂后及时摊放,摊放使用竹匾、篾簟等专用工具或摊青槽、摊青机等摊青设施。
3.3.4.3.3不同等级、不同品种、不同批次的鲜叶,以及雨水叶与晴天叶应分开摊放,分别加工。
3.3.4.3.4摊放程度以叶色变暗,叶质柔软,含水率69%~71%为适度标准。摊放过程翻动应轻翻,翻匀,减少机械损伤。摊放厚度宜2cm~6cm。摊放时间宜6h~16h。
3.3.4.4杀青
3.3.4.4.1应采用摆动式杀青理条机、滚筒杀青机或两者组合杀青,可采用微波杀青机补杀。
3.3.4.4.2杀青应杀透杀匀,青草气散失,至手捏不沾、折梗不断,有触手感,茶香显露、含水率55%~60%为宜。
3.3.4.4.3在滚筒式杀青机杀青过程中,应使用风扇和鼓风机辅助排湿。
3.3.4.5轻揉
3.3.4.5.1杀青叶摊凉冷却后用揉捻机或手工轻揉。揉捻机投叶量为揉筒容量 3/4,不加压揉5min~10min。
3.3.4.6理条
3.3.4.6.1采用通用型理条机理条2次,每次理条3min~8min。一理后采用瓶炒机常温条件下脱毫20min~40min。
3.3.4.6.2 理条机槽底温度140℃~170℃。
3.3.4.6.3 理条至条索紧直变硬。
3.3.4.6烘干
3.3.4.6.1采用自动链板式烘干机或箱式烘干机。
3.3.4.6.2摊叶厚度1cm~2cm。烘干温度为90℃~100℃。
3.3.4.6.3烘干至手捏成片,含水率8%~12%。
3.3.4.7提香
3.3.4.7.1采用箱式提香机或滚筒式煇锅机进行提香。
3.3.4.7.2箱式提香机提香温度为110℃~115℃,时间10min~15min。滚筒式煇锅机提香温度为170℃~190℃,时间40min~45min。
3.3.4.7.3提香至手捏成碎末,含水率≤6%为适度。
3.3.5包装
3.3.5.1 包装应符合牢固、整洁、防潮、美观的要求。
3.3.5.2 茶叶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应符合SB/T10035 的规定。
3.3.5.3 单件定量包装的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3.6运输
3.3.6.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按SB/T10037的规定执行。
3.3.6.2 运输时应稳固、防雨、防潮、防曝晒。装卸时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碰撞。
3.3.7贮存与保鲜
3.3.7.1库房要求
3.3.7.1.1库房清洁、无异气味、远离有毒、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
3.3.7.1.2库房干燥,配有降温装置。
3.3.7.1.3避光、库房内无直射光。
3.3.7.2库房管理
3.3.7.2.1堆放整齐有序、堆放高度视容器耐压情况,一般可堆放 4 层~5 层。
3.3.7.2.2库房内宜长期保持温度10℃以下,相对湿度50%以下,定期检查贮存情况,库房温度每日检查一次,库房内茶叶品质定期检查,保证在出库时,符合开化龙顶茶质量要求。
六.包装标识相关规定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的有关规定,对开化龙顶茶地理标志的使用作如下规定:凡在标志范围内生产经营的开化龙顶茶,并按照开化龙顶茶生产控制技术规范种植、加工和销售的企业(户),在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已获得的开化龙顶茶地理标志,须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申请,并签订相关合同,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生产和使用标志,统一采用产品名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相结合的标识标注方法。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化龙顶茶地理标志负有监督管理职能,定期对登记的开化龙顶茶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开化龙顶茶地理标志使用进行社会监督。
使用本地理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对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处罚。定期对登记的开化龙顶茶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开化龙顶茶地理标志使用进行社会监督。使用本地理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对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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