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红茶
一.产品介绍
清同治四年(1865年)桃源开始生产红茶。清光绪《桃源县志》卷引向文奎《采茶歌》一首,描写桃源鼠溪茶:“碧乳霜华紫笋尖,绿窗映出指纤纤。鼠溪四月蚕桑少,解造红茶价不廉”。
沪、粤、鄂等茶商就在我县沙坪设有八家茶行收购红茶,至清末民初,红茶增至3万箱,每箱30公斤,可售银40两,每年仅红茶就可获银120万两。
1955年,国家外贸部、湖南省茶叶公司联合在桃源县建立沙坪茶厂(桃源县红碎茶厂),直属中央。
从1955-1987年,累计运销红茶3.34万吨,其中出口2.26万吨。
1985年,桃源红碎茶在澳门参展,德国商人以每吨3000美元的价格要求长期供货(当时国内红茶价格为每吨1200美元),苦于无货不敢接下此订单。
值此,桃源沙坪一带所生产的红碎茶美名远扬,销往世界各地。
二.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1,地貌土壤:
桃源县地处湘西北 ,桃源红茶种植区域地处公认的北纬30°茶叶产区带。桃源县境内,山地连绵、溪流密布、土松肥沃,土层深厚,土壤肥沃,有机质含量高,适合茶树生长 。
2,水文气候:
桃源县全县森林覆盖率达65.47%,沅江水流经境内99公里,其良好水质益于茶叶种植 。
桃源县处于中亚热带向北亚热带过渡,属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特点是冷热四季分明,干湿两季明显,年平均气温分布除南部和西北部山区低于16.0℃之外,其区域余均在16.0~16.5℃之间。桃源红茶种植区域位于雪峰山北端以安化县为中心的多雨区边缘,雨量由南向北递减。年平均降水量为1447.9毫米,年平均相对湿度为82%,年日照时数1531.4小时,年平均日照率为5%,无霜期283天,适合茶树的生长 。
桃源茶的历史可追溯到2000多年前。据西晋《荆州土地志》记载:“武陵七县通出茶,最好”,桃源属其一。桃源自古就有“茶叶之乡”的美誉。明清时期,桃源红茶更是走出了国门。清末民初,红茶出口高达3万箱。
清同治四年(1865年)桃源开始生产红茶。清光绪年间(1871~1908年)《桃源县志》卷引《采茶歌》一首,描写桃源鼠溪茶:“碧乳霜华紫笋尖,绿窗映出指纤纤。鼠溪四月蚕桑少,解造红茶价不廉”。其时上海、广东和湖北等地茶商就在桃源县沙坪设有八家茶行收购红茶。至清末民初,该地红茶销量增至3万箱,每箱360斤,可售银40两,每年仅红茶销售就可获银120万两。
1955年,中国对外贸易部、湖南省茶叶公司联合在桃源县建立沙坪茶厂(桃源县红碎茶厂),直属中央。1985年,桃源红茶在澳门参展,德国商人以每吨3000美元的价格要求长期供货。随后,桃源沙坪一带所生产的红碎茶,销往世界各地 。
三.地域范围
桃源红茶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为桃源县所辖西安镇、太平铺乡、牯牛山乡、茶庵铺镇、杨溪桥乡、沙坪镇、寺坪乡、芦花潭乡、郑家驿乡、兴隆街乡、凌津滩镇、桃花源镇、漳江镇共13个乡镇。
地理坐标为东经110°51′14.8″~111°31′44.1″,北纬28°24′29.7″~28°56′18.7″ 。
四.产品品质特性特征
1,外在感官特征:
桃源红茶叶片硕大、叶质柔软、叶色硕壮、茸毛较多 。该茶叶外形条索紧细匀整,色泽乌黑油润,叶底嫩软红匀,“冷后浑”现象明显 。
2,内在品质特点:
桃源红茶具有好的多酚氧化酶活性、合理的儿茶素组成配比,有浓、强、鲜的茶味。桃源红茶水浸出物达44.5%,茶黄素0.7%、茶红素5.0%、可溶性糖2.6% ,茶多酚含量高达35%,氨基酸含量8.56%,高于常规茶品一倍以上 。
五.特定生产方式
1、茶园选址
茶园选择自然肥力稿、土层深厚的酸性红、黄壤土或紫色土,全土层厚度100毫米以上,地下水位在100毫米以下,pH值4.0~5.5,坡度小于25度的缓坡地。
2、茶苗移栽
每年10月至第二年2月进行移栽,按140厘米大行、40厘米小行、株距30厘米的宽窄行进行定植,定剪高度为茶苗离地25厘米处。
3、修剪管理
第一次定植时进行修剪,高度离地25厘米;第二次在第二年5月下旬进行修剪,高度离地35~45厘米;第三次在次年10~11月进行修剪,高度离地50~60厘米。此后,每年春茶采摘结束后,进行轻修剪,增施氮肥培养新芽增加鲜茶叶产量 。
六.包装标识相关规定
桃源红茶生产地域范围内的茶叶生产经营者,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已获登记保护的农产品地理标志,须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申请,并按照规范生产和使用标志,统一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统一农产品地理标志(桃源红茶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形式)。
桃源红茶专用标志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桃源红茶专用标志的使用具体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执行: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持有人“桃源县经济作物站” [3] 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 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 ②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 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④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 ①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桃源红茶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型等)
- ②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①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 ②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 ③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6、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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